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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1-11-29 15:56:00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
  1、《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指出被告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何种著作权权利,这样才能正确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原告一般往往只称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等,而不知所云,这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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