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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15:44:44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您提出的诉讼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法院不仅要求您的主张合理合法,而且还要求您及时充分地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帮助您了解如何举证,对帮助您参加诉讼十分重要。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就举证事项对您给予必要提示。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交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资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
    2、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曾有变更的,由主张此变更事实的当事人提交变更登记资料证明。
    3、主张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应当证明其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作品|(含未发表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4、著作权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5、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6、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二)当事人应对诉讼中侵权事实基本情况及损害赔偿请求数额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资料:

    1、证明被告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其著作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
    2、证明宿舍请求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界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电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一)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寓意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七)当事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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