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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须严防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
发布时间:2014-04-30 12:40:07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为何偏高、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是否泛刑事化……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围绕媒体关注的知识产权话题,就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面临哪些困境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72件5081人,提起公诉4975件8232人。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查办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律层面主要遇到了两方面的困境。一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抽象。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涉及网络侵权的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固定、如何审查等,需要研究确定具体的标准。二是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民刑交叉问题,有时两者界限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侵权犯罪的打击效果。 

  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则从实践层面介绍了检察机关查办知识产权案件遇到的问题。他表示,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未普遍建立,检察机关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存在不知晓、不了解问题。由于执法标准不够统一,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面对这些困境和挑战,检察机关下一步将采取措施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具体来说,将严格履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职能,保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以今年高检院部署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载体,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维护渠道畅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重点听取企业意见,为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与有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就证据收集、固定、采纳、采信等问题进行研究,落实好刑诉法相关规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意识,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 

  为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偏高 

  通过对查办案件的调研分析,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共性特点。 

  从类型分布上看,此类案件呈现出不均匀特点,其中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比较集中,两项案件占总数98%以上。而与其他案件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技术含量比较高、专业性强、查处取证难度非常大等特点。从犯罪形式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在越来越倾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值得关注的是,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动向。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偏高”的疑问,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作出详细回应。他表示,检察机关案件不捕率为18%,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略高于此。 

  据介绍,造成不捕率偏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比,专业性更强、难度更大,在这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很多案件不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证据收集达不到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法定要求,一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就不能批捕。“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一直强调要加强对侦查的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来取证。” 

  另一方面是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认定难度大,法定刑、实际刑不是很重,不符合能够直接逮捕的条件,此时要看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需要根据几方面条件进行衡量。有些案件即便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却没有达到批捕条件。” 

  针对记者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泛刑事化”问题,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回应说,根据侦监厅掌握的情况,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以罚代刑现象相对严重,目前尚未发现以刑代罚现象。他表示,为有效监督以罚代刑和以刑代罚现象,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审查逮捕起诉的职能,严防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观、证据观、法律适用观,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或者控告申诉举报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线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行及时调查和办理。 

  如何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目前,互联网著作权侵权问题比较严重。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建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形成共识,对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合力打击。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利用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较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实际来看,这类案件进入刑事打击环节的数量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和条件并非十分了解,特别是不了解证据要求,导致一些案件未能进行及时移交。 

  “对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案件,我们要求从严打击,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坚决批捕起诉。”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对于这一类案件的证据,由于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在要求上不一样,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一定否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很多都不符合诉讼证据要求,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取证,影响打击力度。在网络侵权、网络售假案件中,电子证据非常关键。建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包括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常用证据,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形成共识,对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固定、采信、运用形成共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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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