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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确立涉外贴牌商标纠纷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22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侵权与不侵权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尺度。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苏高院通过裁判一起典型案件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化解了这一难题。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在柴油机等商品上注册了“东风”图文组合商标,2000年,上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印度尼西亚PT ADI公司是一家在印尼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于1987年1月在印尼注册“东风DONG FENG”商标,核定于柴油发动机等商品上。2013年10月1日,印尼PT ADI公司委托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佳公司)以这一商标生产柴油机及柴油机组件,出口后仅可以在印尼销售。

  上柴公司认为常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柴油机等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常佳公司明知上柴公司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仍然接受境外委托,在被控侵权产品柴油机及柴油机组件上使用与上柴公司“东风”商标相同的商标,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侵犯了上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常佳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仅仅是加工费,且被控侵权产品未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上柴公司的国内市场份额未产生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常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二审承办法官介绍,此案通过梳理在先判决,确立并完善了类案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提出对涉外贴牌加工业务纠纷的解决,特别是法律适用及司法政策的确定,不仅要以我国现行商标法为依据,还要充分考虑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倡导诚信的商标注册氛围,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充分平衡国内商标权人、国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

  承办法官说,根据不同情形个案认定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既可以保护正当的涉外贴牌加工国际贸易行为,又能有效防止境内外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发生。

  据悉,这一案件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评选的“2015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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