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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 双方提交新证未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5-04-13 文章来源:新浪娱乐

 

    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在去年12月25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定被告于正抄袭成立,致歉并赔偿被告500万,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但随后于正提出上诉。4月8日,恰逢《宫锁连城》开播一年,琼瑶于正案在北京高院进行了二次审理。
 
  二审当天,琼瑶、于正本人都未露面,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席。于正方面称自己发现了新的证据,认为琼瑶不是《梅花烙》的财产著作权人。重新比对情节后,他们认为相似情节只是公知领域,且9处情节相似不能认定整部作品抄袭,也不应禁止《宫3》的播出。于正方面对赔礼道歉一事提出异议,并认为500万的赔偿金额是“一审法院拍脑门决定的”。
 
  对于于正方面的上诉理由,琼瑶的代表律师逐一进行驳斥,并坚持一审法院判决。在庭后新浪娱乐的采访中,琼瑶的代表律师王军直言对方有些“强词夺理”,“一审判决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们乐观估计,这次审理应该不会对一审结果产生影响”。
 
  新证据:找到《梅花烙》登记资料琼瑶不是财产著作权人
 
  据于正方面的代表律师称,他们于4月7日下午4点32分通过传真拿到一份1992年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涉案作品《梅花烙》的登记资料,根据资料显示,《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属于怡人传播,作品编剧是林久愉。于正方面因此认为琼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认为一审中原告提供的权利让渡书中“琼瑶自始至终享有著作权”的说法是不诚信的。
 
  琼瑶方面认为1992年的登记资料只是一个过程性的存在,最终还是要看最新的权属证明文件。一审已非常明确地将著作权归属指向琼瑶,因此这个新证据在事实上是不成立的。并且从程序上来讲,因为已过了证据提交期,且没有经过两岸相关认证,新证据也不具备证据形态。
 
  9处情节相似不能否定900多个情节总量公知领域不算抄袭
 
  在情节抄袭方面,于正方面认为一审中判定9处情节抄袭,因此便禁止共有900多场情节的《宫3》传播是没有道理的。并且他们旁引了《还君明珠》《皇帝九公主》等作品,详细分析了《宫3》的抄袭情节,认为其均是公知领域,不能算作抄袭。
 
  琼瑶方面认为抄袭不仅是具体的情节点,还有情节内在的关联安排。抄袭的内容虽只是《宫锁连城》的一部分,但却几乎是《梅花烙》的全部。
 
  双方还就著作权法产生争议,于正方面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内容不保护形式,琼瑶的代表律师王军称这种说法太夸张: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但表达一定会指向内容,如果不保护内容和创新性,谁还会去创作?
 
  此外,王军还提供了两份来自于正博客的新证据,两篇文章均提到了《梅花烙》,以此证明《梅花烙》确实曾给于正留下深刻印象。
 
  赔礼道歉没道理 500万赔偿金额太高
 
  一审判决判处于正赔礼道歉以及500万赔偿金额,对此,于正方面称判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金额更是一审法院拍脑门决定。他们对道歉一项提出质疑,而且认为就算赔偿,也应按照琼瑶的市场稿酬来算定金额。
 
  对此,琼瑶方面称道歉一项是法律中明确提到的,而且抄袭一案对琼瑶女士最大的伤害就是精神层面的,道歉无可厚非。另外,如果按照稿酬来算金额的话,这就不叫赔偿,而是“强买强卖”。
 
  上述争议点之外,于正方面还就是否侵犯琼瑶对《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其他出品方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提出抗诉,琼瑶方面逐一驳斥。法院并未当庭判决,庭审最后,于正方面表示希望法律能还事实真相,并接受和解,而琼瑶方面则希望坚持一审原判,并坚定表示不接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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