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12-68221183
综合咨询一部:
综合咨询二部:
投诉建议:
传 真:0512-68221183
邮 箱:cmipo@cmipo.com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68号国展中心宝座10层
邮 编:215000
美国打击软件专利
发布时间:2014-10-1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美国各个法院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前正在积极地执行最高法院近期针对软件专利做出的裁决。由于他们对美国最高法院近期针对Alice公司诉CLS银行裁决的一致解读,目前软件专利已成为众矢之的。

  美国对待软件专利一度曾少有的慷慨。过去几十年,美国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几乎将与软件相关的任何发明都认为是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对象。

  然而在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就Alice一案作出裁决。该案所涉专利覆盖的是为在线证券销售提供的一种电子托管服务。这些专利并没有主张一种精确和与众不同的托管类型,而仅仅是数百年来众所周知的托管的一般概念——只不过是使用普通计算机进行的在线托管。

  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判上述专利无效,认为抽象概念(如托管)不会仅因通过使用计算机实施而具有专利适格性。在法院的裁决中,Clarence Thomas法官写道:“单纯使用普通的计算机不能使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抽象概念变成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发明。”

  裁决一经公布,美国专利商标局便开始针对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采取更加强硬的态度。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过去的3个月中驳回了大量基于计算机实施抽象概念的专利申请。

  Fenwick & West律所的合伙人Robert R. Sachs说:“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仅执行Alice一案的裁决,并且在竭尽所能地推行它。该局驳回了一切能够驳回的专利申请。有些已经通过的申请甚至都被驳回了,这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是闻所未闻的。”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诉讼部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也变得同样强硬。该委员会根据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设立的一个程序对许多现有的影响金融服务的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审查。Alice一案的裁决公布后,这些专利的日子都不好过。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创新法律与政策英格堡中心联合主任Rochelle C. Dreyfuss说:“上述商业方法专利将大批量减少。”

  然而,据批评家称,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无常的。Sachs说:“委员会的有些成员是比较开化的,而有些却固执地坚持《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节(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对象)的规定。目前就主张是否会被通过没有一条明确的分界线。”

  他补充说,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待专利申请的态度也是无常的。Sachs说:“不同的专利审查员和不同的技术部门都有各自不同的判断方法。”

  法院压力

  美国的初审和上诉法院目前针对软件相关专利显示出一种新的敌意。自Alice案以来,这些法院审理了12起挑战软件相关专利有效性的案件。在上述的每一起案件中,法院都根据第101节而宣判专利无效,认为它们所涵盖的是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对象。

  加利福尼亚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教授、创新法律机构主任Robin Feldman说:“Alice一案后迎来了一种新的世界秩序。初审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通常被称为美国的专利法院)在过去三个月里宣布的专利无效件数几乎与它们在过去一年宣布的一样多的。”

  这些法院裁决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们的裁决内容,还在于作出裁决的时机。其中很多就驳回专利的动议所做的裁决是在Alice一案审判前作出的。这对于任何想要针对软件相关专利侵权诉讼进行辩驳的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这使侵权嫌疑人能够挑战专利的有效性,既不额外浪费时间也不产生额外的庭审费用。

  Feldman说:“专利侵权案件耗时长,费用高。在早期就将一个立场缺乏说服力的案件彻底解决的能力是非常关键的。否则,被控侵权人必须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只为了法院能够最终宣布某一专利无效。”

  Sachs说:“Alice一案的判决当然使专利诉讼的动态发生改变。它更向被告方进行倾斜。”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司法界对软件相关专利的新敌意似乎削弱了“专利流氓”——主要收入来源是专利许可以及起诉拒绝购买其专利许可的对象的公司。

  Feldman说:“软件专利是专利流氓喜欢的武器。我没希望Alice一案能够彻底消灭专利流氓,但是它却能够削减专利流氓的业务。”

  与欧洲更相似

  美国针对软件相关专利的新的、更持怀疑态度的观点使美国在软件相关专利方面的立场更加接近欧洲。

  Sachs说:“看来我们正朝着欧洲式的软件专利相关发明专利适格性的检测思路靠拢。在欧洲,如果想授予软件相关发明专利,那么被主张的专利就必须包含技术解决方案。在美国,软件相关主张目前必须包括一些技术,如对计算机性能的改进或者是对其他任何技术或技术领域的改进,但是这一点并没有造成我们被直接归为欧洲模式阵营。”

  欧洲与美国相比态度仍然更加强硬。Sachs说:“《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和第53条将某些对象从专利适格性对象中排除出去,如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诊断方法。美国目前还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

  在这一领域是否还会进行进一步的协调统一目前尚不清楚。有些企业和专利专家希望美国能够再向前发展,像欧洲那样宣布软件是不可以被授予专利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美国已经走得太远了,希望美国目前对软件相关专利的敌意不会持续下去。

  DLA Piper律所的合伙人Dale S. Lazar说:“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我一直看着美国就软件相关发明是否是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对象态度摇摆不定。目前这种摇摆从未停止,还在持续变化着。我认为这种摇摆的态度目前达到了一个极端。我希望它开始朝着反方向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苏州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申请|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婚纱商标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苏州创美知识产权|创美知识产权公司|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定|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公司|杭州条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苏州代办入驻天猫|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天猫|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