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3-31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将北京某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文化娱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1年,太合麦田公司出版发行了音乐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其中收录了包括《我要你》等47首涉案作品。该专辑载明:本专辑内音乐作品之录音、词曲版权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他商业用途。
太合麦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签署的协议,太合麦田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娱乐文化公司未经太合麦田公司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公司享有权利的47首音乐电视作品。娱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文化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中文化娱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文化娱乐公司停止使用47首涉案作品并赔偿太合麦田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后文化娱乐公司不服,以其在购买点唱设备及系统时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对系统内自带音乐作品的使用是有偿使用,不是自行复制,没有侵犯太合麦田公司的著作权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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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