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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四高”特点
发布时间:2013-03-15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2012年,上海徐汇法院共受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38件,相较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往往呈现出“四高”特点:

    1.诉前证据保全率高。一般的侵权诉讼,权利人通常采取自行或公证取证的方式。而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的软件较多安装于侵权方的办公场所之内,权利人凭借自力无法获取证据,因此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情况较为普遍,在该类纠纷中就达到了6起。

    2.专家鉴定率高。计算机软件通常以源代码、目标代码、编程语言等方式进行表达,承办法官因专业领域的限制无法通过直观阅读对软件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做出判断,因此该类案件利用“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解决审判中的技术问题成为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

    3.审判难度高。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逐渐趋于多样,如对已完成版权登记的软件实际完成与否的认定,域名注册者被控侵权的主体认定,生产销售解密他人软件的“加密狗”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4.调撤率高。对于被控侵权的企业多数情况下更愿意在支付一定的赔偿款后继续使用涉案软件,同时权利人为减少诉累调解意愿也较强。因此该类案件的调撤率较其他著作权纠纷较高,达到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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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03-15